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为了加强水利工程的建设和管理,保障工程的安全运行和效益发挥,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,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,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地区内所有已建、在建及规划中的水利工程。包括但不限于水库、堤防、水闸、泵站、灌区等各类水利工程设施。
第三条 水利工程管理应遵循科学规划、合理布局、节约资源、保护环境的原则,确保工程长期稳定运行,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可靠支撑。
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利工程管理工作的领导,建立健全管理体制,明确职责分工,完善监督机制,确保各项措施得到有效落实。
第二章 工程建设与验收
第五条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,依法履行审批手续。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开工或改变设计方案。
第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设计图纸施工,确保工程质量符合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。同时要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管理,防止发生安全事故。
第七条 工程竣工后需组织专家进行验收,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。未通过验收的项目不得交付使用,并限期整改直至达标为止。
第三章 运行维护
第八条 水利工程实行分级管理和属地负责制。各级管理部门要定期检查维护设备设施,及时排除隐患问题,保证正常运转状态。
第九条 使用单位和个人有义务配合主管部门开展日常巡查工作,发现异常情况时应及时报告并采取相应措施加以处理。
第十条 对于老旧损坏严重的设施器材,应及时申请更换或者维修,避免因疏忽大意造成更大损失。
第四章 安全管理
第十一条 加强对重点部位的安全防护设施建设,如设置围栏警示标志等,防止无关人员进入危险区域。
第十二条 定期组织工作人员参加专业培训课程,提高他们的业务水平和应急处置能力;同时还要注重普及公众安全知识,增强全社会共同参与意识。
第五章 法律责任
第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的行为将受到严肃查处,情节严重者还将追究刑事责任。具体处罚标准由地方性法规另行规定。
第六章 附则
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,原有同类文件自动废止。今后如有新情况出现,则需要适时修订完善相关内容。
第十五条 各级政府及相关机构可根据自身特点细化实施细则,但不得违背上位法精神和基本原则。